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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华集团】干货解读|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终止?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终止? 2017年4月1日,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1日,王某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停工留薪期8个月,被鉴定为六级伤残。2020年4月3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并停止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王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由公司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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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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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仕邦】工伤认定标准有变,2月起实施 职场上,关于工伤的话题争议一直很多,比如:在校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算不算工伤?哪些范围属于上下班途中?近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苏人社规〔2022〕7号),便进一步规范了全省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标准,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工伤认定方面的问题明确在校学生工伤认定标准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除外。 明确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地点以及工作原因 ① 工作时间: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均视为工作时间。 ② 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以及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均视为工作场所。 ③ 以下情况属于工作原因: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均视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 ④ 以下情况不属于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不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作为工作原因。 明确上下班途中的4种情形 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④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关于工伤待遇方面的问题 明确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福利待遇 ①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服务、法规规定处理。 ② 在职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或者已经办理退休、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被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期间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③ 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除外。 关于其他方面的问题 明确建筑行业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应在项目施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该项目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项目施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明确工伤保险补缴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 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历年的缴费工资确定。职工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所属期当年度用于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补缴。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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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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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魔方】工伤停工留薪期、产假员工,仍享有年休假待遇 58魔方倾力打造的专业劳动法栏目,通过实际案例的劳动法解读,打造最贴近业务的劳动法实战案例库 经典案例案情简介:2007年8月1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设备维护检修工作,该公司每年安排李某休年休假。2014年起,李某累计工作已满20年,享受15天年休假。2019年7月25日,李某在工作中摔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个月。出院后,李某根据已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继续休息至2020年1月25日。此后,李某被认定为工伤8级。2020年7月31日,某公司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在向该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和202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遭到拒绝,李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李某支付2019年和2020年共计2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小方观点【法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认定工伤后,休息时间已长达半年之久,在此情况下是否还能享受带薪年休假。近年来,职工维权意识增强,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对于职工可以享有年休假的条件、享受天数,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发放条件和标准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本案中,李某虽于2019年、2020年享受了工伤停工留薪期,但该期间依法不应计入年休假假期,仍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力。 二、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某公司未安排李某休2019年、2020年的年休假,也没有提供出李某因个人原因书写的放弃年休假证明,故公司需支付李某2019年和2020年共计2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职工存在以下情况,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还补充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合规建议】1、在员工入职时做好工龄年限的统计工作,需根据员工的累计工作年限来确定员工每年的应休年休假天数,以防因数据不准确导致员工离职前未休满年休假,从而造成用人单位承担未休年假工资的成本。2、对于长期休假的员工做好假期管理,区分对待病假、工伤假、产假等不同假期的员工,若员工休息的时间和种类均符合不再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则不再单独给予员工年休假待遇,若员工的休假种类属于不计入年休假的范畴,则需依法给予员工年休假待遇。3、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是用人单位在考虑员工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在当年内休完,若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可在征得员工同意后跨1个年度安排,逾期未安排员工休假的,不能视为员工自动放弃年休假,需按照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只有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4、主流观点认为带薪年休假适用于仲裁一年时效限制(如北京地区),一般情况下,未休年假工资应在当年最后一天支付,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跨1个年度安排员工休年假,也就是说,未休年假工资最晚可于次年最后一天发放。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在2020年7月31日提出仲裁主张,一年时效期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其主张的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均在仲裁时效期内。若李某再主张2018年的未休年假工资,最晚支付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故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即只有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主张权利,才有可能得到支持。责任编辑团队:谭浩雪:58魔方外包事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心理咨询师二级,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专家,深耕人力资源行业15年吴晶:58魔方外包事业部劳资风控经理,执业律师,员工关系专家,人力资源行业从业10年58魔方 58魔方成立于2015年3月份,全国35个分公司,108个直营服务网点,分别在河北石家庄和湖南长沙设有2个千人级别全国交付中心,在全国布局有7个区域交付中心。 公司致力于数字化改造人力资源基础设施,为企业提供以交付为导向的人力资源解决方案。针对管理监控过程难,人力资源基础弱,人才培养效果差,人才库难建立,招聘流程不规范、用工成本难控制的企业招聘痛点,通过魔聘系统--“魔招、魔派、魔贝、魔销、小方家园”五大数字化招聘交付系统,满足客户全国性、周期性、批量性的用人需求。 58魔方前端直链58同城主站后台超4亿人才库,同时整合新媒体端流量资源,打造数百万级别的私域流量池,依托于2大全国交付中心、7大区域交付中心,以及辐射全国的生态合作伙伴网络,打造三层水塔式立体交付体系,利用数字化智能交付系统为企业供给人才,服务客户10000+家,目前年交付量20万+人。 咨询热线: 4000-119-520 公司官网: https://www.mofanghr.com/index 商务活动: mfmkt@5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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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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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确诊111例!上班感染新冠算工伤吗?医疗期怎么计算?人社部回应了! 短短十来天,南京疫情已波及至15省份20多个城市,医管局连发2文,指导抗疫工作。 大家的心弦又被牵动了起来,虽然上次51酱给大家科普了防疫隔离期间的工资、假期计算标准,但大家还有更多的问题。上班期间感染新冠算不算工伤?打新冠疫苗算不算病假?被防疫隔离算不算医疗期?其实这些问题,早在年初复工的时候,人社部就已经回答了,而且还有相关的劳动案例可以参考。51酱在此再集中答复一下吧~ 疫情期间和复工后的 相关问题解答   1、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2、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不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3、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4、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6、受疫情影响,劳动者紧缺的企业,如何合理合法开展“共享用工”?   “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     7、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8、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9、接种新冠疫苗算病假吗? 现在国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各地都在逐渐开展新冠疫苗的接种工作。因为很多人都需要上班,需要请假接种新冠疫苗,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病假算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那么,接种新冠疫苗是否属于上述规章中所述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如果所在地政府已经部署新冠疫苗的报名接种,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个人具有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防疫措施的义务,即已经构成了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上班的标准对劳动者支付工资。10、疫情期间,员工谎报行程,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应当服从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掌握企业员工外出情况,主动配合做好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员工负有如实汇报、填报健康登记表及配合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等义务,如果因员工谎报行程,影响到公司利益,威胁社会公众利益。公司可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涉疫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4点政策解读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1、政策要点 今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认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款。 2、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法院文件提出,《民法总则》关于不可抗力规定,应适用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3、处理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因此,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应当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得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主要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劳动法的适用条款,劳动法之所以未引入不可抗力条款,在于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合同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具有不同于民法的社会法属性,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部分地区在文件中对中止劳动合同做出规定,但这些规定仅针对个案,大范围适用缺乏上位法依据。如:劳动部1995年309号文件规定了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期间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广东省人社厅、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涉疫情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中明确,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上述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规定精神,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必须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 1、政策要点 一是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二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主要包括: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者或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地区的劳动者。对上述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是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存在问题 相当部分地区人社部门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未包括“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 3、处理依据 一是根据17号文件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有关政策解读口径规定,将有关人员纳入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范围。 二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广东省人社厅、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下发的涉疫情争议处理问题解答明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处理。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慎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一般情况下不支持劳动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三)医疗期 1、政策要点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 2、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人社部门文件提出,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计入医疗期。 3、处理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有关政策解读口径规定,不能将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计入医疗期。 主要理由:隔离治疗期间,属于政府采取的强制性紧急措施,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并非本人能力所致,不符合《企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医疗期被占用的后果。 (四)年休假中的“协商” 1、政策要点 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并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统筹安排。 2、存在问题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使用带薪年休假问题进行协商,存在“共议单决”或“共议共决”的困惑。 3、处理依据 带薪年休假安排实行“共议单决”。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方四家8号文件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统筹安排年休假,“与职工协商”只规范决定程序,而不影响企业单方决定权。 另外,关于疫情期间的工资和休假安排,之前51酱已经发过相关科普文章:本土新增55例!人社部权威解答:员工被隔离,工资必须正常发! 目前,全球疫情形势仍复杂、严峻,部分省份相继出现本土疫情,“战疫”仍未结束,防护还要继续,希望大家继续保持高度的防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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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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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痛批猝死公交司机工伤鉴定屡遭波折,公司:他“自愿放弃社保” 近日,福州福清市公交司机陈祖军突发心梗猝死,遭遇工伤认定困难的事,引起许多网友的讨论。 事发后,家属称此次工伤认定受阻,主要是因为公司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当事人陈祖军在入职公交公司时,公司曾要求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 1月28日,据福清市人社局最新消息,陈祖军被认定为工伤,福清市交通局将确保赔偿金及时赔付到位。 稍早前,司机所在的公司回应称,并非公司强制要求员工放弃社保,而是有些司机因工作时间较短、在家中已参保等原因,自愿要求放弃社保,陈祖军便是其中一员。 此事让“社保”这一话题再次引发公众讨论: 为什么员工放弃社保,会影响工伤鉴定?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为何公司依然要受处罚? 公司一定要为员工购买社保吗? …… 今天,我们就来扒一扒“社保”这件大事儿~  1、未缴纳社保是否会影响工伤鉴定?先说答案,不影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工伤保险施行办法》来看,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这也是为什么最终该案件当事人陈祖军最终被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赔偿的核心法律依据。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在员工工伤认定的环节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仅为“申报”义务,最终的工伤裁定机构为国家相关单位。 因此,该案件中公交公司以当事人陈祖军“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为由拒绝工伤认定申报,并未为员工本人及家属积极履行义务。  2、员工未缴纳社保,发生工伤该由谁来赔付?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当员工被鉴定为工伤以后,所获得的工伤赔付来自于我们社保中,每个月所缴纳的“工伤保险”。 而该案件中,陈祖军因“放弃缴纳社保”故而缺失了工伤保险的缴纳,在发生工伤后,赔付从何而来? 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两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公司为员工依照法律标准及时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与责任,是法定的强制责任。就是否缴纳社保问题的层面上,公司并没有与员工协商的权利。故而,公司无论是强制要求不为员工购买社保,还是让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或协议,均有悖于相关法律,所签订的声明或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故此,依照以上两条法规条例综合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表面上看似为公司节省了不少保险费用成本,但一旦员工发生需涉及工伤、生育、医疗等问题时,中间所产生的社保应赔付的费用,则需要公司来承担。 所以说,招聘员工时,HR和公司的管理者千万不要在社保费用上有所节省,一来得不偿失,二来也容易让公司背负更大的法律风险和潜在高额赔付责任。 一旦意外发生,公司的损失和员工的损失都会特别大。 3、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一定会受处罚吗?前边我们提到,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属于法定的责任与义务。但在这里,“员工”也要看是哪种形式的员工,有些雇佣类型的“员工”,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仍然合理合法,比如: 1、返聘退休人员 公司会经常返聘一些退休人员,公司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2、实习生 很多学校在学生即将毕业的最后半年,会让学生自行找单位实习,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常会招一些尚未毕业的实习生,那么,聘用实习生,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 ①《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没到退休年龄,而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没签,劳动者也受到《劳动法》保护。 ②实习生虽然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因此,企业聘用的实习生,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灵活用工人员 如今,灵活用工的形式逐渐变得多样化,一家公司未满足用工需求,经常会与其他人才供应商合作,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满足自身经营人力需求。 而这些派遣人员往往会跟人才供应商产生的劳动关系,而非所提供劳动的单位。若公司招募劳务派遣员工、外包等灵活用工人员,则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4、停薪留职人员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5、协保人员 协保人员是指,与原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 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6、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 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由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7、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薪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平均工作时长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8、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如自营劳动者、家庭帮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等。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无论怎么样,社保对于广大市民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员工来说,按规定缴纳社保是对自己负责。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缴纳社保,依法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的负责。 End一直以来,超级招聘致力于以结果为导向的服务原则,力求为企业提供精准曝光+优质高匹配度简历的校招解决方案,无论你是在做秋招补录,还是规划明年的春招,想要轻松无压力“躺着招到最合适的人才”,欢迎添加小助手微信详询: 也可以免费使用招聘神器: 电脑进入官网:hr.wondercv.com; 或者点这里直进入超级候选人小程序。 帮你用最高效的方式,招到最匹配的人。
    工伤
    2021年0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