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SCO】竞业禁止是什么?HR处理须知及对应法规请查收

2023年08月07日 9117次浏览
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之间的竞争,除了产品质量和价格的竞争外,更多的是技术和人才方面的竞争,技术创新之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成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的必要方式。近期,某大厂员工再爆公司大范围的竞业禁止,到底合不合理?竞业禁止到底是什么,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们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最初是为了避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利益,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他员工也往往掌握公司大量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核心商业秘密。如果放任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往其他经营类似业务的公司任职,将对原公司造成极大损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何判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一般情况下,在公司与员工就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争议不大的情况下,若新公司是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列出的竞争对手,法院通常会直接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存在较大争议时,法院会在比较两家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对公司实质性开展的业务进行审查。特别提示

单纯以注册登记范围相似主张存在竞争关系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根据现有判例,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以未付期限是否超过三个月为分界线:尚未超过三个月的,劳动者仍然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若超过三个月的,劳动者依法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有竞业行为的,无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一定要赔偿“天价违约金”吗?

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用人单位处于极为强势的谈判地位,劳动者会因为各种原因不得不向其中的“霸王”条款低头。但是,迫不得已签下的“天价违约金”真的要赔吗?

竞业限制违约金兼具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和目的。司法实践通常会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和劳动者的择业保护间寻求价值的平衡点。因此,人民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损失、劳动者主观过错、劳动者收入等多项因素斟酌违约金数额。如果违约金确实畸高,法院会对违约金予以酌情调整。



长期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审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三千五百余件;长期负责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系统专、兼职仲裁员的培训组织及授课工作;作为人社部调解仲裁司培训专家团成员,参与全国劳动争议仲裁系统仲裁员培训及授课工作;主持审理北京市第一例工会主席维权劳动争议案件;主持全国省部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劳动仲裁庭审观摩。
长期参与全国劳动争议处理领域立法调研工作以及北京市地方法规、规章及仲裁与法院系统会议纪要的起草及修订工作,《中国劳动》《北京劳动就业》《中国劳动保障报》等杂志、期刊、报纸撰稿人,曾出版《劳动合同争议》《劳动报酬争议》《社会保险争议》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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