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一旦入职,即确定了劳动关系,HR别以为就万事大吉了,背后的风险其实说来就来。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
社保空窗期,即员工入职时间较晚或者因资料问题导致无法及时缴纳社保,发生工伤后,企业需要承担高额赔偿。
更不用说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法规意识欠缺的企业,不论给员工签多久的合同,都统一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并且试用期内还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这样的操作,能没有风险吗?
这里面有两个很明显的错误:
第一是和员工约定试用期,前提要遵守法律,不能老板说多少就是多少,不然很容易惹来法律风险。《劳动法》对试用期约定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是试用期内未缴纳社保,是违规的行为,在如今“三位一体”的政策下,如果企业还是有这样的侥幸心理,那么到头来受罚是一定的。
身为HR自然要好好研究清楚,不然以后背了锅就麻烦了。
比如一个最典型的情景,试用期未缴纳社保,员工却意外发生工伤,
那该怎么办呢?
试用期发生工伤,很多单位会以试用期为借口拒不负责。这种情况下,很多试用期的职工会信以为真,不坚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的补偿与转正后发生工伤的补偿并没有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简单点来讲,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事故。
1)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
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
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通过了解以上法规,我们很明显可以知道企业在这段空窗期内,是很容易被用工风险影响的。在一些行业中,企业还会招收兼职、退休反馈、实习生等人员,这类人员在大部分省市是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过最近有个别省市发文通知实习生等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作相关的身故或残疾,企业也需要承担高额赔偿。
另外在一些大型企业,企业组织员工班车上下班、组织的员工团体旅游等,出现意外群伤的时候企业也将面临巨额赔偿,直接影响财务稳定。
所以身为HR,这个风险漏洞一定要做好提前规避措施,那么众合云科旗下品牌51社保的
“时在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整合国内外财险/责任险方案,保障全面;覆盖1-5类用工场景;提供100万高保额伤残方案;全程协助雇主解决理赔争议。
如您的企业也存在这些用工风险,即刻扫码了解51社保时在保险产品,我们将派专属顾问为您服务。
对于企业来说,补充工伤险能够有效转移企业用工风险,并且企业配置补充工伤后,后续的所有服务均线上化,时效提高,服务可溯,结果可验。让客户乐享更高效率、准确履约交付和极致体验。
自助申请补充工伤报销、支持员工自助申请报销、大幅提升内容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