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在入职一家新企业的时候,除了需要签劳动合同以外,可能还会附有一份标题写着“竞业协议”的文件需要你签,里面有许多条条框框的文字大家可能不会细看就签了。但是这个“竞业协议”究竟是什么?小邦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首先得要了解一下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协议”即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协议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员工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简而言之,就是签了竞业协议的在竞业禁止的这段时间里面,劳动者是不能去原公司的同类型竞争公司工作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能签订竞业协议,而且仅限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签订竞业协议,并非所有员工都要签订。
如果员工没有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也不是公司高管,那公司没有权力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的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时间,可以签6个月, 3个月,甚至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两年。超出法定的限制期限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简单点说就是过了约定期限是可以自由找工作的。如果约定时间超过两年,员工也可自由找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针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竞业限制,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针对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不是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
竞业禁止协议补偿金的标准,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未约定的或无法协商一致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简而言之,就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需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职期间不是必须要付的。而对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标准发放,如没有进行约定的则根据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发放。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能单方解除协议。上述三个月期间不需要连续,但只能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注销了银行账户且未及时告知,或未按约定领取等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劳动者不能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